福州新聞網6月20日訊 在汽車租賃公司租了一輛車,事后將車完整交還,但該公司拒不退還交車時預交的1000元交通違法押金。近日,在工商部門幫助下,鄭先生拿回了押金。 5月28日,鄭先生在倉山的躍客汽車租賃公司租了一輛車,并交納了租金、押金等各類費用。三天后,他歸還了車輛。根據雙方簽訂的汽車租賃合同,他在使用車輛期間如果無違法記錄,可在半個月后向租車公司拿回押金1000元。6月中旬,鄭先生向該汽車公司索要押金,由于他沒有隨身攜帶押金收據,該公司業務員就讓他拿了相關票據后再退押金。 等鄭先生帶齊了收據去領押金時,對方又告訴他,要再等一段時間,待公司確定他沒有違法記錄,才能退押金。就這樣,鄭先生來回跑了好幾趟,商家都以各種理由拒絕退還押金。倉山區工商局接訴后介入調解,最終,商家同意立即退還鄭先生的1000元押金。長沙租車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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